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被保安局凍結其巨額資產, 事件在香港社會引起熱議。 一些反對派的輿論認為, 特區政府先是逮捕後又凍資,這是對「新聞自由」的打擊, 香港再無新聞自由云云。 顯而易見, 這是刻意的混淆視聽。 黎智英涉違反國安法, 這與他所從事的行業無關,「新聞自由」絕不是違法的藉口, 香港也不容任何人有凌駕法律的特權。
「凍資」常見於普通法地區
保安局局長上周引用香港國安法, 宣布凍結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71 %股份,另有三間本地私人公司銀行帳戶內的資產亦被凍結。 局方亦已去信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要求停止黎智英持有的股份進行實體買賣。 消息一出, 亂港勢力就立即起哄,一些外國政客亦藉機攻擊香港, 兩者無一例外都拿自由與法治說事。
事件有兩個核心問題需要釐清: 一是保安局有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事件是否打擊了新聞自由。
關於第一個問題, 其實答案已經十分清晰。 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3(1)條 「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 指示除根據特許的授權外,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此外, 第3(7)(a) 條列明「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 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可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 由此可見, 此次行動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其實, 凍結資產在香港並不「罕見」,也常見於所有普通法地區。 日前一名有法律背景的資深傳媒人在報章撰文, 稱黎智英還未定罪就被「凍資」,有違法治精神云云。 這是十分可笑的, 疑犯未定罪而被「凍資」,難道英國美國還做得少嗎? 法國阿爾斯通前高管皮耶魯奇在《美國陷阱》一書中就披露, 其本人在審訊期間其所有財產就已被當局凍結, 無處申訴; 英國在三年前推出《未解釋財富令》, 規定只要有欺詐等嚴重罪行, 若有合理懷疑, 當局可以直接凍結甚至沒收財產。 為什麼美國英國可以, 同為普通法地區的香港, 一涉 「凍資」 就會被指違反法治精神呢?
至於第二個問題, 這也是本案最需要釐清的問題。 黎智英並非一個普通的香港居民, 也絕非「傳媒人」, 而是一個與外國勢力有着密切關聯的「政治代理人」。長期以來, 黎智英旗下的壹傳媒及《蘋果日報》 披着傳媒的外衣, 利用傳媒作為工具, 進行各種政治煽動行為, 抹黑中央、破壞特區政府管治, 甚至為港版「顏色革命」搖旗吶喊。 到了2019年, 甚至公然支持「港獨」, 號召、 教唆年輕人採取嚴重違法的行為。 而他本人, 亦多次到美國乞求制裁國家及香港。 國安法生效之後, 黎智英也沒有停止破壞國安的行為。
反對派「保黎」的悲情牌
正因如此, 警方於去年12月11日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並於今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兩項罪名, 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這已對黎智英罪行作了最好的闡釋。
黎智英是一名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重犯」,保安局及警方的行動, 針對的不是傳媒這一行業本, 而是針對黎智英所犯罪的事實本身, 兩者豈能混淆。 試問, 如果出現銀行騙案, 警方拘捕銀行內的疑犯並凍結其資產, 這又是否意味着特區政府保安局「打壓銀行業」呢? 違法就要承擔後果, 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識。 不論是什麼人, 也不管他背後有多大的外國勢力背景, 只要犯了法, 就沒有任何逃避問責的特權。
新聞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這也受到法律的保障, 但香港沒有可以凌駕法律的「新聞自由」, 更不容將新聞自由作為違法的擋箭牌。 那些將黎智英被捕及被「凍資」說成是「新聞自由末日」的言論, 不過是一種早已用爛了的「悲情牌」伎倆而已;為求脫罪而不惜拿「新聞自由」來墊背,何異於傳媒行業的最大諷刺!
資深傳媒人員聯誼會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