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借「新聞自由」之名危害國安
2021-06-21 04:40:08評論
華言
香港資深傳媒人員聯誼會特約評論員

日前,警方國安處人員以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拘捕及起訴壹傳媒集團及旗下《蘋果日報》的多位高層人士。香港社會普遍支持警方依法採取的執法行動,認為壹傳媒集團及旗下《蘋果日報》過去一直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作惡多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依然不收手,明目張膽衝擊法律底線、危害國家安全,應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不過,也有本港某些團體以及少數人士,還在為他們鳴冤叫屈,其實是故意用所謂「新聞自由」來轉移公眾視線,掩蓋該傳媒集團某些人涉嫌犯罪的事實。為分清是非曲直,首先要搞清楚兩個問題:

第一,壹傳媒集團及旗下《蘋果日報》是否有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事實。香港國安法第29條明確指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屬於犯罪行為。眾所周知,壹傳媒集團及旗下《蘋果日報》一直對內地和香港採取敵對態度,經常刻意傳播一些未經證實的負面消息,甚至公然捏造事實,進行污衊抹黑。根據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蘋果日報》從2019年起,發表了數十篇呼籲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的文章,白紙黑字,證據確鑿。用法律術語來說,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表面證據」充足。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庭的公正審訊。

西方也不容「新聞自由」凌駕一切

第二,所謂的「新聞自由」能否凌駕一切,能否衝擊國家安全的底線。在行使「新聞自由」的同時,應否需要考慮國家安全和社會整體利益?答案也是非常明確的,世界上無論哪個國家,即使是將「新聞自由」奉為「至高無上」的英美等西方國家,其實都有相關的法律和措施,對「新聞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避免其影響到國家安全和社會整體利益。

例如美國法律規定,未經授權不得向外界披露特工人員身份,以免損害國家安全。2005年,曾經獲得普利策新聞獎的美國《紐約時報》記者朱迪思‧米勒(Judith Miler)由於掌握與「特工門」洩密事件有關的資訊,被傳喚到聯邦大陪審團作證。 但是,她以「新聞自由」的名義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因而被法庭以「藐視法庭」的罪名判入獄18個月。美國的法律學者認為,此案例顯示美國雖然有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但沒有給予新聞工作者隨意觸犯法律的「自由」,記者同樣要依法辦事,如果法律上有需要,或者有涉嫌違法的行為,就必須和普通人一樣接受法庭的傳訊。

案例促傳媒界承擔國安責任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不是無限的,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在行使新聞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尤其是涉及到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大是大非問題上,更要站在國家以及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深入思考和謹慎處理有關的問題。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裏所說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當然也包括傳媒機構以及新聞從業人員。因此,無論是傳媒機構或傳媒人,都不能以「新聞自由」的名義來公然違法,更不能衝擊國家安全法律的底線。

執法之目的,是為了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促進社會發展及進步。相信通過這次警方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行動,加上將來法庭的審理,廣大市民可以從中看清楚新聞自由與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香港的傳媒機構和從業人員也需要以此為案例,了解如何在依法行使新聞自由權利的同時,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並承擔其相應的責任。